我公司“红日“商标(核定使用商品 第五类 各种针剂,胶囊剂,第1496535号)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,并获著名商标证书及奖牌。
2007年10月,由武清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,我公司®“红日”参选天津市著名商标认证工作,对于这个提升公司品牌形象,树立著名商标的机会,公司领导十分重视,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相关资料的编撰和整理工作,经内部审核后,上报武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初审后,转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证。经对公司主力产品、公司“红日”商标使用情况、连续三年的销售业绩以及相关资质证明的审核,我公司“红日”商标于2008年5月19日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,并获得“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”及荣誉奖牌。